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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社员保底分红的立法完善

时间:2020-11-28 作者:lylunwen 所属分类:杂志社官网 点击:2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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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我国实行乡村振兴战略,解决“三农问题”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农业合作社建设是乡村振兴的应有途径之一。在我国三权分置的改革背景下,农民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中央提出“农民入股+保底分红+按股分红”的利润分配模式。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合作社引入保底分红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为化解农民入社的顾虑,切实保障农民权益,本文主要从合作社引入保底分红的实践出发,对合作社实行保底分红的问题以及必要性进行分析,明确保底分红中“底”的边界,最后提出法律建议。
 
  关 键 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保底分红
 
中央鼓励集体资产入股合作社,农民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由农业合作社对农民土地进行集中承包管理,为保障农民的利益,部分合作社引入保底分红机制,对于保底分红机制我国学界也展开了广泛的研究。对于保底分红的性质学界学术界众说纷纭,温世扬教授认为农民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是以租赁的形式与合作社交易,合作社可以支付给社员租金作为所谓的“保底”[1]。孔祥智教授则认为保底分红是承包地按照当地流转价格折价,年底先按照租期的价格给成员保底分红,若合作社由盈余可以再多分一些。笔者认为保底分红是指成员入社后在一定核算周期内会获得被保证的盈余分配(分红)[2]。对于合作社引入保底分红存在的问题,学者吴义茂认为主要是在农民股东与非农股东及债权人的关系上,如何协调三方利益是引入保底分红的关键[3]。针对该问题吴义茂提出可以考虑由非农民股东承诺农民股东的“保底分红”,再引进优先股理论。对于保底分红问题的解决,国内很多学者还研究了很多既去保底分红同时又保障农民保底收益的方案。陈志建议可以由政府和非农民股东共同建立社保基金,在合作社盈利不足时可以从社保基金中支付股息给农民股东以保障其生活稳定。综合以上分析,可见学术界对于保底分红的研究虽然已经非常深入,但对于保底分红的性质仍然未有统一的解释。虽然很多学者针于保底分红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可是从实践结果上表明并没有实质性的效果,其根本原因在于“保底分紅”立法上的缺失,我国虽然政策上鼓励保底分红,但法律并没有细化规定,也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可参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以上问题展开研究,从保底分红立法完善的角度进行探讨,重点分析合作社引入保底分红的缺陷及防范措施以及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一、合作社实施保底分红的实践与问题
 
  (一)合作社实施保底分红的实践情况
 
  为响应中央鼓励集体资产入社实行保底分红的号召,我国政府在部分运营状况良好并且社员较为稳定的农业合作社内试行保定分红机制的试点,各地合作社试行成效有异。2015年年初,农业部决定在四川省和山东省等部分地区的农业合作社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合作社实行保底分红机制的试点。随着保底分红机制的引进,试点地区规模经济的效益逐步显现,在政府的协调下,农民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由合作社负责管理经营,农民既可以得到土地流转的费用,也可以获得保底分红收益。而在一些效益较好的合作社项目中,农民不一定有保底收益,农民只能享受按股分红的待遇。
 
  1.郑龙模式
 
  山东泰安市宁阳县的郑龙村成立有机蔬菜专业合作社,其运行机制为农民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合作社内部收益分配将按股分红和保底分红相结合,合作社内所有农民股东均享有保底分红待遇,农民股东在入股合作社后,为合作社工作每日也能拿到相应的工资补贴。郑龙村合作社经营前期在农民增收和合作社技术引进方面都卓有成效,合作社生产的有机蔬菜销往世界各地。然而合作社后期,由于自然灾害、经济环境等原因,合作社产量大幅下降,蔬菜销路也少了很多,合作社年年亏损,继续实行保底分红机制,虽然农民利益得到了保障,但与非农股东以及债权人矛盾越来越大,合作社出现了资产“空洞化”,严重影响到了非农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4]。
 
  2.汤营模式
 
  成都汤营村在村委会的召集下组成汤营农业有限公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保证农民股东每年每亩保底租金为900斤黄谷,同时公司将利润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分红,剩余部分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农民股东在入股公司后若为公司打工也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与郑龙模式不同的是汤营模式中农民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载体为有限责任公司,该种模式虽然有利于农地土地经营权入股制度的壮大,但造成了“政企不分”的问题。汤营模式在利润分配上也采用了保底分红的方法,既然是以公司作为经营载体,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只有在盈利的情况下才能分红,汤营模式下引入保底分红是有违《公司法》的规定,并且在汤营模式中对于农民股东享有保底分红待遇的条件也没有具体规定。
 
  (二)我国实施保底分红的立法现状
 
  中央鼓励集体资产入社分红,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同时鼓励、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指导意见》中,对于农民入股合作社的经营模式明确提出构建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业企业与小农户建立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合作方式,同时完善农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机制,大力推广农村合作社实行“订单收购+分红”、“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结合起来,为鼓励农民入股合作社,国家财政对于一些贫困农户给予补助支持。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于农民合作社虽然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对于保底分红政策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在相关指导性文件中,对于合作社保底分红制度也只是简单提及,并没有细化规定。因此为响应中央鼓励集体资产入社保底分红的政策精神,在立法上必须细化保底分红政策的规定,明确享有保底分红待遇的主体以及适用条件,针对保底分红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为农民合作社资产分配探索一条协调各方利益、保障农民权益、符合经济规律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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