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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权益法律保护历史的思考

时间:2021-05-20 作者:lylunwen 所属分类:杂志社官网 点击:1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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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进行简述,并针对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化进行分析,探究在我国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保护的现状,为完善女性权益法律保护提出几点建议。
 
  《中国法律评论》(双月刊)创刊于2014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本刊依托法律出版社拥有的学术和实务优质作者资源,致力于推动法律学术与实务的融合,是学术精英与实务专家的共同平台。
 
  一、我国女性在现阶段的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法律权益
 
  现阶段,我国女性的社会地位不断提升,妇女的权益保护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内容。我国法律充分尊重女性的人身权利,并较好的保护了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女性权益的法律条款。综合而言,在法律方面,我国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合法权益:
 
  一是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包括婚姻自由权、生育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等,婚姻自由权是指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完全依赖于女性自身的意志,任何人不得强迫女性达成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生育自由权是指女性有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迫女性生育或者不生育。除此之外,女性在婚姻中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保护,法律保障女性不受虐待,拥有与男性相平等的家庭地位,不会因为收入等其他因素而受到歧视或者不平等待遇。
 
  二是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拥有个人财产不被剥夺的权利,拥有继承丈夫、父母等直系亲属财产的权利,拥有获得赡养的权利,拥有平等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等。
 
  法律賦予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说明我国女性在法律上的地位得到提升,我国的妇女权益法律保护更为完善。
 
  二、女性婚姻家庭权益法律保护工作得以推进的历史原因
 
  (一)女性社会、政治、经济地位提升
 
  在封建历史时期,我国女性在政治上几乎没有发言权,女性被剥夺了政治社交等权利。19世纪中期,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才逐渐提升,受到西方资本主义与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社会上女企业家、女教育家等逐渐在社会上崭露头角,使得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大幅提升,女性在社会上的作用逐渐发挥出来,女性逐步得到受到重视,从而使得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同样得以提升。
 
  由于女性在法律和社会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其在政治上拥有一定的独立权。国家对于女性权利的保护十分重视,在实施男女平等等政策的基础上,颁布了以《宪法》为基础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其他法律中也对女性的权益做出了规定,例如《刑法》《劳动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都对女性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
 
  (二)女性在家庭分工及生活模式等方面有所改变
 
  如今,由于女性在社会分工中同样承担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权利逐步增大,婚姻家庭中的生活分工与重要事务决定都由夫妻共同参与,女性在投资、贷款、买房、旅游、赡养双方父母等活动中拥有与男方平等的话语权,甚至更多的是由妻子决定。
 
  (三)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成效
 
  在我国婚姻家庭中,男性的家庭暴力是一种侵害女性合法权益的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不利于家庭的稳定,甚至同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是威胁社会安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得到了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关注。反家庭暴力的思想受到人们的推崇,在政府立法、舆论谴责、防护措施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女相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四)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提升
 
  随着国家对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以及女性受教育权的保障。使得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与水平不断提升,女性接受了较为良好的教育,因此,在女性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女性能够合理的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当婚姻出现问题时,也能够妥善处理、各方协调。
 
  三、我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受到的权益侵害的现状分析
 
  虽然在近些年来我国女性的地位得以提升,法律也同样承认并保障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传统观念等的影响,我国妇女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取得的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依旧比比皆是。
 
  (一)继承权等财产权益受到侵犯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利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但是在实际的离婚案件中,依旧存在男性侵犯女性合法财产的现象。另外,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经常受到侵犯。我国在《继承法》中明确规定,男性与女性在财产继承方面是平等的。另外,婚姻关系中,妻子有权继承配偶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剥夺。而且妻子是丈夫遗产继承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丈夫的父母兄弟等阻止妻子继承并处分丈夫遗产的行为比比皆是。同时,丧偶儿媳是有权利继承公婆遗产的,如果儿媳尽到了赡养父母的责任,儿媳就可以作为公婆遗产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我国偏远地区、农村地区等阻止女性带着亡夫遗产再嫁的案例比比皆是,这些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女性的继承权等财产权。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可操作性有待提升,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依然存在漏洞,法律在这方面的干预性并不强。另一方面,由于传统思想对我国的影响较为深远,很多人的传统思想观念依旧根深蒂固,“重男轻女”“出嫁从夫”等思想依旧存在,使得上述这种现象频频发生。
 
  (二)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严重侵害我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的行为之一,社会公众对于这个问题的关注度一般较高,反暴力行为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情况依旧并不客观。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常见,每三个家庭中就有一个家庭中有家庭暴力现象,轻者言语侮辱,重者拳打脚踢,甚至使用刀具、棍子等伤害女性身体。家庭暴力不仅仅包括身体上的伤害,还包括精神上的伤害,而且即使只是身体上的伤害,也会对女性造成精神上的虐待,容易造成女性精神恍惚。另外,部分婚姻家庭中甚至性虐待的现象,拒绝性行为的权利被侵犯,被迫怀孕,饱受摧残。家庭暴力会对婚姻家庭中的女性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威胁女性的生命健康。
 
  家庭暴力的形成往往是由这些原因导致的:其一,由于家庭暴力大多发生于个人处所等私密场合,而且法律对这方面的干预能力并不强。其二,由于男权主义的传统思想的影响,许多男性的“男尊女卑”观念依旧根深蒂固。其三,很多男性的素质较低,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当其无法在社会中实现自身价值时,往往将情绪发泄于妻子身上。其四,女性在体力上往往是弱于男性的。其五,部分女性性格过于软弱,当其遭受家庭暴力时,無法有效的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使得实施暴力的男性更加猖狂,有恃无恐。
 
  (三)第三者插足
 
  在一段婚姻家庭关系中,双方的忠贞是维持良好婚姻关系的基础,一旦男性有破坏婚姻忠贞的行为出现,就会给女性带来伤害,侵犯女性的权益。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的道德意识日渐薄弱,对于很多男性而言,社会上诱惑的增多以及责任意识的减弱使得男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无法保持忠贞,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男性外遇、外室、私生子等现象屡见不鲜。第三者的插足使得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受到威胁,甚至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这种第三者插足的行为使得女性在婚姻家庭中饱受伤害,不仅使得女性身心受残,还影响了社会安定。
 
  四、完善我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法律权益的有效措施
 
  (一)国家应加大对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
 
  我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要想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就要了解并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具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因此,国家应多方面加强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利用多种机会进行宣传,例如,在法制宣传日以及妇女节等节日,有关部门要在各个大型的公共场合发放宣传单页,并利用各大网络媒体以及官方平台对相关法律进行宣传,并在宣传法律知识的同时,运用相关案例,重点指出女性具有合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权益,告诉女性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正确做法,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另外,政府要多举办各种法律专题讲座活动,向女性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法律专题讲座结束后可以安排相关法律人员为妇女答疑解惑,提高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运用能力。
 
  (二)完善教育体系,提高女性受教育程度,促进女性就业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只有从根本上提升妇女的经济地位,改善各种不平衡的经济结构关系,女性才能在婚姻关系中得到解放。因此,促进女性就业成为提高女性地位、保障女性自身权益的有效措施。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女性要实现自我价值,有能力保护自身权益。
 
  提高女性的受教育水平是保障其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不受侵犯的有效措施,因此,国家一方面要引导女性提升自身的受教育层次,并出台相关法律提升偏远地区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女性受教育。另一方面,保障现有的女童的受教育权不受侵害,抓教育要从小做起,切实提升女性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三)完善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工作
 
  现阶段,我国已经针对家庭暴力这一行为制定了《婚姻法》等相关的法律,对受害女性进行了保护,对施暴者制定了惩罚措施,但是,这些法律的可操作性并不强,依旧有待改善。其一,要加强刑法对家庭暴力的干预,而不仅仅是通过宪法、民法等法律对施暴者进行经济的惩罚,要切实对受害女性进行保护。其二,当受害女性选择报警时,警方应当给予受害女性足够的保护,及时关押施暴男性,并拍下受害女性的伤痕等作为证据。其三,将妇女受虐综合征作为列为精神疾病,借此加强对施暴男性的惩罚力度。只有提高对男性施暴者的惩罚力度,男性施暴者才不会有恃无恐的进行施暴行为。其四,采取司法干预手段,将保障女性权益落实到实地。
 
  (四)促进配偶权方面的立法工作
 
  在婚姻法中规定,当女性在婚姻关系中配偶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时,在婚姻破裂时,女性受害者有权申请精神赔偿。但是第三者的插足并不仅仅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还包括其他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女性并不能获得精神赔偿。但是第三者插足的行为是侵犯女性配偶权的行为,第三者与过错方都对女性的权益形成了侵害行为,两者都应该对女性受害者负责。如果受害女性使用法律手段,只能对过错方配偶进行惩罚,却无法惩罚第三者,法律并不能有效的对第三者进行约束与惩罚,而且,配偶法并没有被我国法律接受,这无疑是需要改善的一点。
 
  因此,国家应当酌情将配偶法引入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扩大第三者插足的法律惩罚范围,将男性过错方与第三者都列入惩罚范围中。另外,将通奸等行为列入赔偿范围中。如果女性受害者并不同意离婚,法律对第三者的惩罚方式应当多样化,并对其插足行为进行限制与阻止,责令第三者停止对女性受害者权益的侵害,并消除影响等。法院还应当对男性过错方进行训诫或者惩罚,责令其进行悔过。情节严重者,应当从严处理。
 
  五、结语
 
  综合而言,由于近些年来女性地位的提升以及男女平等意识的崛起,我国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同样拥有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现阶段的实际生活中,家庭暴力、侵吞女性财产、第三者插足等侵犯女性在婚姻关系中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应加强法律宣传,推动相关立法工作,提高惩罚力度,进一步保障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1]刘玲,李先智.新时代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保护问题探析[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2):88-92.
 
  [2]檀友森.农村女性婚姻家庭权利保护探析——以安徽池州调查为例[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2(02):21-25.
 
  [3]刘蓓.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原则”的衔接到婚姻契约[J].东疆学刊,2013,30(01):67-72.
 
  [4]伏香凝,冯慧娟.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4):138+131.
 
  [5]陈苇,冉启玉.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国婚姻家庭法六十年[J].河北法学,2009,27(0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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