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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您发经济管理数字平台经济下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及挑战
时间:2020-10-21 作者:lylunwen 所属分类:杂志社官网 点击:121次
关键词:学术期刊,学术论文,著作出版,经济管理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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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平台经济作为生产力新的组织形式,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新动能。数字平台经济按照生态系统的功能不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本文选取了其中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研究对象,梳理了平台形成与演变的过程,重点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六种业态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并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实际情况和相关监管政策制定情况提出了现阶段一些平台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面对的挑战。
关键字:数字平台经济;互联网金融平台;现状;挑战
数字平台经济
数字平台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及智能设备等数字化技术的新型资源配置方式,是为供需及相关主体提供连接、交互、匹配与价值创造的媒介组织。以不断发展的数字技术作为支撑,借助数字平台促成一批双边(或多边)客户间交易的中心辐射型商业模式就是数字平台经济。其中,多边平台将两个或更多独立但相互依存的客户群体连接在一起,通过促进不同群体间的互动而创造价值。以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例,多边平台搭建的生态圈往往囊括了用户群体、场景方、技术服务商等多方参与主体。
目前的数字平台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交易平台,通过建立交易市场让各种各样的用户互相交易,或者与平台提供商自己交易。例如Amazon、阿里巴巴、Facebook、京东、易趣等公司是以在线基础设施支持为核心商业模式的交易平台,同时,滴滴出行、优步、爱彼迎等公司则是为交易多方提供业务支持的公司。另一种是创意平台,是以操作系统(如安卓或Linux)或技术标准(如MPEG视频)的形式为代码和内容制作者开发应用软件创造环境。这两种数字平台类型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
事实上,数字平台公司的竞争力通常建立在制度套利的基础上,它们采取保护消费者、社区和市场等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平台策略及商业模式,不同于传统企业遵循的以厂商为中心的运行规则。例如Lyft和爱彼迎推动了诸如汽车和公寓等耐用消费品向资本品的转化,并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中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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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经济的建立及现状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形成
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我国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都在引入互联网信息技术来提高效率,优化流程,降低成本,形成了以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为表现形式的简单互联网金融业态。1998年,招商银行率先推出网上银行“一网通”,成为中国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导引者。
随后中行、建行、工行等也陆续推出网上银行。到了21世纪初期,随着第二次信息革命数字科技时代的到来,IT技术不再只是后台支持,而是全面延伸到客户终端,进入到联络、沟通、获客等领域,这就使互联网金融业态从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通讯技术平台,逐渐发展到了互联网通讯企业打造平台提供金融服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业态模式。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经济中,海量的消费者、投融资者和平台供应商成为了平台经济的主体。
(二) 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
2013年,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不断突破,我国的主要互联网公司在互联网基础设施上开始进行新的金融产品开发、金融流程的设计、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使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真正进入了平台经济的新时代。阿里巴巴、腾讯、百度、新浪、京东等互联网公司开始依托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信息科技,凭借各自丰富的用户、渠道、流量等独特优势试图探索出一套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如阿里巴巴成功推出了货币基金产品——余额宝和金融云服务——聚宝盆。
除此之外,伴随着这波互联网金融浪潮,除早期的P2P贷款服务平台以外,垂直搜索、智能理财、众筹平台等金融互联网平台也纷纷涌现。于是2013年被命名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在2013-2015这三年时间里,我国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进入到市场启动阶段,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逐渐成熟、P2P网贷平台开始爆发式增长、众筹融资平台逐渐被运用到不同领域中去,首家互联网保险、首家互联网银行相继获批成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启了高速发展模式。
但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这种“野蛮生长”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促进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对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与监管带来巨大的挑战,大量的新兴领域尚无对应的法律与监管制度。以及由于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各种创新型模式和跨界混业经营给金融行业带来巨大的风险。
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但昆明泛亚、e租宝等风险事件还是频频发生,P2P跑路、校园裸贷等恶性事件也不时见诸报端,消费欺诈、竞价排名、用户歧视、数据泄露、恶性竞争甚至金融诈骗等现象亦屡见不鲜。从2016年至今,在“防风险”的公共政策指引之下 ,互联网金融先后经历了专项整治和严格监管,在大浪淘沙中进行了分化和行业出清,逐渐走上了规范化发展之路。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分类及现状
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分类,将互联网金融平台细分为主要六种业态。
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合作为电子商务和社会小额、快捷支付服务。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有支付宝、财付通、壹钱包等。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从2013年的1.2万亿元增至2018年的190.5万亿元,同比增速从391.3%降到了58.4%,说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移动支付的习惯已经养成,第三方移动支付的渗透率达到较高水平。
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贷平台是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的中介平台。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2018年7月以来,P2P网贷平台集中“爆雷”,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多起平台停业整顿、跑路、延期、退出的事件。于是2018年12月下旬P2P网贷清理整顿的序幕正式拉开。
少数在资本金和专业管理能力等方面具备条件的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可申请改制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或消费金融公司,其它不具备条件的其他机构则被要求在限期内分步骤退出。但不论是在营的还是已退出经营的P2P网贷机构,均将全面接入征信系统。2020年P2P网贷行业整合、转型、退出现象明显,截至目前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已经下降至398家,较2019年同期缩减约60%。
互联网基金销售。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我国互联网基金兴起于2013年6月,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手天弘基金公司推出一款基于互联网渠道销售的货币基金产品——“余额宝”,截至2018年4季度共13家基金公司货币基金接入余额宝。近年来随着房市遇冷、利率下行导致的居民财富管理供需不断失衡,以及互联网移动支付的进一步普及,我国互联网理财的用户数量和市场规模得到了较快速度的增长。2019年上半年,互联网货币基金规模扩张放缓,“余额宝”产品资产净值规模较2018年底下降了8.8%。显示互联网基金销售市场正从快速扩张进入到提质升级的新发展阶段。
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来向个人或家庭客户提供与消费相关的支付、储蓄、理财、信贷以及风险管理等金融活动。客户群体从消费金融服务商获得借贷资本后,消费主要流入线下消费场景和线上消费场景。在线上消费场景中电商平台是较为集中的一个消费流量入口,2014年京东白条和蚂蚁花呗等产品相继上线,并依托其电商平台优势,不定期推出分期免息购物,平台会员卡折扣等优惠策略,进一步刺激消费,逐渐抢占银行在线上信用卡支付的用户和渠道。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1亿,2019年网络购物交易规模达10.63万亿元,使用人数和交易规模均迅速上升,电商取得蓬勃发展,在电商发展带动下,消费金融的适用场景也更加丰富。
互联网股权融资。互联网股权融资包括公募,即股权众筹融资和私募,即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两种方式。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主要是指以互联网为主要信息渠道向特定对象开展的股权融资业务活动。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虽然,2011年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便开始在我国出现,但目前我国真正的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尚未启动,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行业也仍处于探索阶段,发展生态有待建设完善。
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其实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爱就投、云投汇、多彩投、开始吧等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并不属于《指导意见》中定义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从2019年开始证监会进一步对《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进行制定完善,这将为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众筹的顺利推出奠定良好的基础。
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根据产品服务类型的差异,互联网保险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实现服务用户为目的,围绕自家的产品使用场景扩展出的保险产品,如携程的延误险,淘宝的退货险等。
二是互联网流量平台通过改变国人的消费和支付习惯推广的保险产品,如蚂蚁保险等。三是由用户自由选择的商城模式,一部分是人寿、平安这类保险公司自营平台,另一类是以互联网公司为代表的线上经纪中介平台。在疫情背景下,互联网保险业务得到了更加飞速的发展。2020年上半年共有59家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394.4亿元,较2019年同期增长12.2%。不过互联网保险的份额还是比较小的,相比2019年我国累计人身险保费的30995亿元,互联网人身保险保费只占总额的6%。
数字平台经济下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展中面临的挑战
随着金融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及国家包容审慎型分类监管政策的不断出台,数字平台经济作为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对优化资金配置、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展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与挑战。
1、自专项整治工作启动以来,我国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持续收敛,但仍处于高位。归集资金池、违规放贷、变相承诺保本保息、信息披露不透明等违规行为依然较为普遍,部分网络借贷平台甚至存在股东自融、制造假标、虚假注资、资金挪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虽然2019年在网络借贷行业的存量风险化解、机构转型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但是在营机构接入有关信息系统,实施数据监测和信息披露,以及风险分类处置的力度仍需加大。
2、随着2018年12月我国第一批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申请正式被批准,意味着个人首次购买理财无需银行网点面签,理财产品销售也不再设置起点金额,非标投资要求也将被放宽。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成立,将导致互联网基金销售特别是公募基金的产品销售势必会遭受到一定的冲击,尤其是固定收益类的产品,货币基金首当其冲;还有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导致智能投顾服务在互联网基金销售平台的应用,但智能投顾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投资者稍有不慎就会因缺少人工辅助,提供了错误的信息给人工智能,导致结果不准确。
3、我国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仍处于探索阶段,投资人热情总体不高,平台商业模式有待形成。近年来,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新增投资人数增速大幅高于新增注册用户数,新增投资人次增速高于新增投资人数增速,这就使投资者审核方式的采用和审核标准的制定对融资服务的便捷性和融资交易的安全性都起到了尤为重要的作用,但目前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相关监管政策还有待明确。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或其他第三方机构为了防止非法集资和诈骗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负责对融资项目进展和企业发展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初创企业也需承担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但这种责任不易过重,否则会使创业期的中小企业难以开展业务。
参考文献:
[1]黄志凌.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为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 经济参考报,2019(10).
[2]史慧慧,洪文佳,方雪琳,庄 艳.共享经济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平台价值共创机理研究.市场周刊,2020(6).
[3]Martin Kenney, John Zysman. The Rise of Platform Economy. Issue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16(3)
作者: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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